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杭州市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Hangzhou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缩写:HT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以下统称技师)为主,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杭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技师,反映技师愿望,宣传技师业绩,发挥技师作用,维护技师权益,为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杭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评优表彰、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学术研究等。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社会氛围;
(二)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有关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我市技能人才工作尽责尽力;
(三)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不断壮大本会队伍;
(四)充分发挥会员的技能专长,组织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交流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心得,切磋技艺,共同提高;
(六)进行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调查和研究;
(七)加强各技师分会的建设,指导、帮助和支持各分会开展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开展与兄弟城市技师协会、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协作;
(八)接受行政委托,开展与职业培训、鉴定服务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工作。
(九)加强与国际有关机构、行业、学术团体等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十)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第三方等级工评价。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取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师管理工作人员和热心技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个别优秀高级技工。
第十条 本市区、县(市)和企事业单位的技师,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可集体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团体会员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并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三)有对协会工作实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在协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有获得表扬和奖励的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的退会、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个人会员并退交会员证;
(二)如无特殊原因,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定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通过,可建立培训中心、技能鉴定所、技术服务部等有关实体;
(三)本会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各行业设立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技师分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中应逐步扩大技师名额比例。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对副秘书长聘免的建议;
(四)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及财务状况;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部分理事组成(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
杭州市技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杭州市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Hangzhou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缩写:H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全面推进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团结广大技师,反映技师愿望,宣传技师业绩,发挥技师作用,维护技师权益,持续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力打造“杭城工匠”技能人才品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党的活动,确保党组织在本团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强化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评优表彰、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学术研究等。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主要围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宣传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其在数字化转型、产教融合和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和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
(二)聚焦数字技能、先进制造、“一老一小”以及新业态等重点领域,重点,大力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培训模式,推动培训和就业协同联动,构建杭州技能人才生态体系。
(三)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有关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改革,为我市技能人才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不断壮大本会队伍。
(五)充分发挥会员的技能专长,组织技术咨询,加强技术交流,开展技术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和数字化转型等活动,交流生产经验,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切磋技艺,共同提高。
(七)进行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调查和研究。
(八)加强分支机构的建设、指导、帮助和支持各分会开展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开展与兄弟城市技师协会、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协作,特别是推动区域技能人才协同发展。
(九)接受行政委托,开展与职业培训、鉴定服务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工作。
(十)加强与国际有关机构、行业、学术团体等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技能标准制定和技能人才交流,提升杭州技能人才国际化水平。
(十一)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产教融合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探索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取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人员;
(六)热心技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个别优秀高级工;
(八)本市区、县(市)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可申请加入,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团体会员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行业清风正气。
第十二条 如无特殊原因,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
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作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含廉洁从业规范、风险防控制度等);
(十)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通过,可建立培训中心、技能鉴定所、技术服务部等有关实体;
(十一)本团体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各行业设立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分支机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包括通讯方式),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一人,任期一届(5年),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10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部分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团体业务(或创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落实本团体党组织有关决定和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奖励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自觉加强清廉建设,建立工作人员廉洁承诺制度,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确保持续稳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如暂不具备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应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党组织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上级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5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